10.3 工程设计
10.3.1 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控制。
10.3.2 施工企业应明确工程设计的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校对、审核,并保存相关记录。
10.3.3 施工企业应按设计策划安排对工程设计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10.3.4 设计结果应满足实现预期目的、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所需的工程和服务特性,符合合同要求,并形成文件,经审批后使用。
10.3.5 施工企业应明确设计变更及其授权要求和批准方式,规定变更所需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10.4 施工准备
10.4.1 施工企业应依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进行施工准备。项目部应根据约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10.4.2 项目部应确认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进行报审、报验,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10.4.3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进行交底,并应明确交底的层次、阶段及相应的对象、内容和方式,保存适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