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质量检査与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层次对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职责和程序,并对检查、验收、 检测设备管理、 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作出规定 。
11.1.2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进行策划,内容包括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内容、步1骤、对象、人员、职责、时间、抽样、方法和记录。
11.1.3 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检测和相关资料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 。
11.2 检 查
11.2.1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质量检査策划的安排, 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査,跟踪整改情况,并保存相应的检查记录。
11.2.2 施工企业应实施工程质量检查, 并对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进行监控。
11.3 验 收
11.3.1 施工企业应按设计文件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实施质量内部验收。 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符合要求, 项目部应在自检合格后报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转人下道工序或交付 。
11.3.2 施工企业应參加发包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11.3.3 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归档的相关要求, 收集、 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后, 按合同要求向相关方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