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及安全补充指导原则(上)
以下粗黑体字部分为国际通行的健康及安全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最低要求。此外,所有工
厂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有关健康及安全的法律规定。下文列出的其它条款为参考建议或某些
“模范”工厂采用的有效作法。
1. 健康及安全计划:
• 工厂在厂区的不同地点张贴用当地语言书写的火灾和紧急疏散说明和示意图表。该说
明的内容包括紧急疏散路线、“当前位置”标志、正确的方向指示、灭火器、消防水龙头
的位置、以及用当地语言书写的紧急疏散说明。
• 工厂应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书面的健康及安全计划,说明工厂处理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方
法。该计划应着重保护未成年工人和怀孕女工的安全和健康,其内容包括员工职责、
旨在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及健康的持续性措施、工厂在发现并解决健康和安全风险时所
采取的步骤等。
• 工厂制定书面的个人防护用品政策,说明工人在各工作区应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负
责个人防护用品工作的工人、个人防护用品的存放地点、分发方式、以及工厂在个人
防护用品方面提供的培训。
• 工厂制定书面的化学品使用政策,说明工厂内存放的化学品库存、储存的数量和地
点、化学品的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员工的培训。 工厂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应附有材料
安全数据表。
• 工厂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的工人不得在可能危及其健
康、安全或福利的工作条件下工作。
• 工厂为工人提供以当地语言书写的说明,向工人充分解释工厂在管理健康及安全问题
上采取的措施。
• 工厂定期向工人了解健康及安全问题,并征求工人对有效管理健康及安全问题的建议。
• 工人在有理由确信其健康受到工作条件的严重威胁时可停止工作,且不受工厂处罚。
• 针对因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空气污染、噪音或共鸣现象而易患职业病的工人,工厂应每
隔适当的时间对这些工人的健康进行定期体验等形式的检查。
2. 灭火器:
- A 类为普通易燃物使用的灭火器:用于扑灭木头、纸张、纺织品引起的火灾
- B 类为易燃液体、气体或润滑油使用的灭火器:用于扑灭溶剂、润滑油、油、 石
油等引起的火灾。
- C 类为电器使用的灭火器:用于扑灭电器引起的火灾。
- ABC 类灭火器:用于扑灭以上各种原材料引起的火灾。
- D 类灭火器用于扑灭镁等易燃金属引起的火灾。
工人上班地点距 A、C、D类灭火器的最远距离为 23米或75英尺;距 B类灭火器的最
远距离为 15米或 50英尺。
工厂安装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所有灭火器的正面均标有用当地语言书写的使用说明。
灭火器应安装在墙壁或墙柱上便于员工取用的位置,并附有清楚、醒目的标志。
虽然灭火器的安装高度没有明确规定,但灭火器在墙壁或墙柱上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工
厂工人取用。
灭火器的重量合适,确保所有工人都能使用灭火器。
定期检查灭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工厂每年派合格专业人员负责检修灭火器。
安装有消防龙头的工厂应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消防龙头。
安装有消防龙头的工厂应在消防演习中检查消防水管、水塔和所有水源,包括消防泵。
3. 消防培训
工厂员工(工人和主管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火灾安全、紧急疏散和灭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训。
工厂应保存火灾安全和紧急疏散培训的证书及照片(证书和照片上标有正确日期)。
工厂应定期举行火灾疏散演习(每年至少两次)
人员流动率较高的工厂应增加消防演习的次数。
工厂应对新进厂员工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消防演习的程序。
4. 火灾警报 :
5. 紧急出口:
在可容纳 1,000 名以下工人的厂房中,工厂应在每层楼面至少开设两个紧急出口。
在可容纳 1,000 名以上工人的厂房中,工厂应在每层楼面至少开设三个紧急出口。
在没有安装自动喷淋系统的厂房中,工厂应保证员工工作地点距紧急出口的最远距离
为 200 英尺或 60 米。
紧急出口的门应开在厂房的两侧。
紧急出口的门应有明确标志,门的宽度应适当,以确保人员疏散速度。
工厂不得锁上紧急出口,或不得在门上安装特殊门锁装置。如紧急出口的门为由内向
外推开式,门必须能方便地从内打开。
紧急出口的标志应至少使用 18 厘米大小的字体,保证员工在 30 米以外仍能看见标
志。此外,出口标志应使用醒目的颜色、有灯光照亮或用荧光板制成。
工厂应定期检查使用电池照明的的出口标志,及时更换电池。
紧急出口的门应朝向出口通道方向,并直接通向厂房的外面。
非紧急出口的门应有标识(如“非紧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