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
准则:
4.1 所有人员有权自由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组织应尊重这项权利,并应切实告知员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选择的组织。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组织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组织应允许工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人代表。
4.3 组织应保证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工会成员、工人代表和员工不会因为作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5. 歧 视
准则:
5.1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组织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年龄或其他的歧视。
5.2 组织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或为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视的需要。
5.3 组织不能允许在工作场所、由组织提供给员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场所内进行任何威胁、虐待、剥削的行为及强迫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5.4 组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员工做怀孕或童贞测试。